近日,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印发了《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》的通知,本规则适用于华中东四省(豫鄂湘赣)和川渝藏同步电网内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。
规则表示,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、售电企业、电力用户、独立新型储能企业、虚拟电厂、负荷聚合商等。
其中指出,独立新型储能企业既可以作为购电主体,也可作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。当独立新型储能企业作为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,与电力用户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;当其作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,与发电企业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。
规则还明确了独立新型储能企业准入基本条件:
1、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,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要求,符合并网运行管理规定。
2、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,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技术要求。
3、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储能设施,充电功率应在10兆瓦及以上、单次持续充电时间应在2小时及以上、具备连续运行1个月以上的能力。
此外,鼓励独立新型储能企业、虚拟电厂、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电力交易主体直接参与省间中长期交易。条件具备时,逐步引入售电公司、电力用户直接参与华中区域省间中长期市场。市场 化购电的电力用户,可直接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参与华中省间中 长期交易,并应与其参与省内直接交易方式保持一致。